200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此前业内纷纷猜测和争论的新药技术转让制度基本定型。在这个规定中,关于新药技术可以转让给多家,在这里我就有个疑问,尤其象一、二类新药的转让其本身费用就很高,对于新药技术持有者能把自己的技术转让给多家自然是好事,但对于受让方来说,这无疑增加了他的竞争和风险,如果真如规定中所述,那么新药技术的转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将会有哪些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呢?以及这种方式能走多远?
入行不久,同问
入行不久,同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