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事:5类化药报临床用的是 a厂的原料,临床批件下来后 ,a厂不卖原料了 ,下一步咋办,我厂想仿制此原料,一起报生产可否?这种情况很多的 ,请战友支招!
(1)协商解决,实在不行,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或者拿钱砸他们,不会和钱过不去吧。先想办法过了这关再说,当初申报资料中不是有长期供货协议的么,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
(2)自己申报原料?如果一开始,原料加制剂按6+5申报没有任何问题,现在制剂要做生物等效时,再审报原料,感觉为时太晚。因为待原料研究、申报最后经批准上市后,临床批件差不多也快过期了,另一方面,申报过程中换原料风险太大,极可能出现“原料批准了而制剂退审了”的结果。另外咨询一下上面的人,可否换成别的原料厂家,务必签署供货协议
(3)两手准备,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仿制原料都可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免得上市以后有人釜底抽薪。
一、将新的原料做三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稳定性考察,只要有数据证明质量没有变化(特别不能有新的杂质产生或杂质的量比以前大很多),且通过稳定性考察产品是稳定的(可做加速试验证明),是可以在做临床前申报的,并且样品不用送检。现在国家还是很灵活,比较简单。二、可以仿制此原料。但现在报仿制药很麻烦,时间可能较长,并且你必须比其他厂家的产品质量或成本有优势才可能批准。
这种事情还是不要走“正常”途径了,否则弄不好在批的过程中就OVER了。
还想先想办法批生产了再说吧。至于什么方法,大家都有吧,就是要做的干净利落点才行
,看来得问问 cde了
这种情况真不好办,现在国家局对原料药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以前可以供货的厂家,很多都被刷下来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医药行业越来越不景气,国家局也就为一味地严格控制而不管下面药企实实在在的问题,最近8月份的一次新药答辩,听说十有9.5个被枪毙了,说,宁可错杀1个也不放过一个,唉,辛辛苦苦干了那么多年,好不容易一个新药申报就夭折了,
1临时更换原料原则上是不同意的,如果没有办法必须要换,需要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并且完成前后两个厂家原料的质量对比工作,比如二者的含量差异,是否因为合成工艺不同等其他因素造成杂质的组成或含量不一致,另外还要比较用二者制出来的制剂是否有质量差异。。。总之,很麻烦。你们最好先咨询CDE,再想法做点工作。
2自行申报原料,估计不太可能成功,原因上面的战友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确实也对哟 白花钱哟
如另有原料生产厂家供应,报补充申请.
1、变更原料药合成工艺中所用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而不变更其质量,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质量,不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工作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I类变更)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研究验证工作
变更试剂、起始原料来源 1 1,2,6
前提条件
1 不降低试剂、起始原料的质量。
2 如涉及限度的变更,则应在原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以内进行。
研究验证工作
1 说明变更的原因。
2 列出新来源的具体单位及分析报告。
3 列出新、旧质量标准。
4 对新分析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验证。
5 提供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标准变更前后的检验报告及图谱。
6 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原料药进行检验。
楼上说的有道理 好像国家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不准换原料厂家
(1)协商解决,实在不行,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或者拿钱砸他们,不会和钱过不去吧。先想办法过了这关再说,当初申报资料中不是有长期供货协议的么,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
(2)自己申报原料?如果一开始,原料加制剂按6+5申报没有任何问题,现在制剂要做生物等效时,再审报原料,感觉为时太晚。因为待原料研究、申报最后经批准上市后,临床批件差不多也快过期了,另一方面,申报过程中换原料风险太大,极可能出现“原料批准了而制剂退审了”的结果。另外咨询一下上面的人,可否换成别的原料厂家,务必签署供货协议
(3)两手准备,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仿制原料都可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免得上市以后有人釜底抽薪。
一、将新的原料做三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稳定性考察,只要有数据证明质量没有变化(特别不能有新的杂质产生或杂质的量比以前大很多),且通过稳定性考察产品是稳定的(可做加速试验证明),是可以在做临床前申报的,并且样品不用送检。现在国家还是很灵活,比较简单。二、可以仿制此原料。但现在报仿制药很麻烦,时间可能较长,并且你必须比其他厂家的产品质量或成本有优势才可能批准。
这种事情还是不要走“正常”途径了,否则弄不好在批的过程中就OVER了。
还想先想办法批生产了再说吧。至于什么方法,大家都有吧,就是要做的干净利落点才行
,看来得问问 cde了
这种情况真不好办,现在国家局对原料药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以前可以供货的厂家,很多都被刷下来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医药行业越来越不景气,国家局也就为一味地严格控制而不管下面药企实实在在的问题,最近8月份的一次新药答辩,听说十有9.5个被枪毙了,说,宁可错杀1个也不放过一个,唉,辛辛苦苦干了那么多年,好不容易一个新药申报就夭折了,
1临时更换原料原则上是不同意的,如果没有办法必须要换,需要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并且完成前后两个厂家原料的质量对比工作,比如二者的含量差异,是否因为合成工艺不同等其他因素造成杂质的组成或含量不一致,另外还要比较用二者制出来的制剂是否有质量差异。。。总之,很麻烦。你们最好先咨询CDE,再想法做点工作。
2自行申报原料,估计不太可能成功,原因上面的战友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确实也对哟 白花钱哟
如另有原料生产厂家供应,报补充申请.
1、变更原料药合成工艺中所用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而不变更其质量,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质量,不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工作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I类变更)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研究验证工作
变更试剂、起始原料来源 1 1,2,6
前提条件
1 不降低试剂、起始原料的质量。
2 如涉及限度的变更,则应在原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以内进行。
研究验证工作
1 说明变更的原因。
2 列出新来源的具体单位及分析报告。
3 列出新、旧质量标准。
4 对新分析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验证。
5 提供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标准变更前后的检验报告及图谱。
6 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原料药进行检验。
楼上说的有道理 好像国家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不准换原料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