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3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出经过5年努力,实现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规划提出,要全面提高药品标准,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完善药品监管体系,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降低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规划提出了药品安全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根本目的,以提高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为工作重心,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机制,依法科学实施监管。
——坚持从严执法,规范秩序。建立健全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药品安全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严肃追究药品安全责任,促进药品市场秩序和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坚持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加强药品安全保障基础建设,健全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充实监管力量,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强化各级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一协调的部门联动机制,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实现药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的全面有效监管。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出经过5年努力,实现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规划并提出具体指标:
(1)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5)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请注意:(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门槛不再是只针对新报的产品,已有批件也不能高枕无忧睡觉了,再注册时门槛也不是那么容易过了。
请注意:(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门槛不再是只针对新报的产品,已有批件也不能高枕无忧睡觉了,再注册时门槛也不是那么容易过了。
关键是这条
曾经对前一阵的药品标准提高行动有所了解。量化而言,80% 的所谓“提高行动”已经脱离了“风险效益比”的思路了。是,为了提高而提高。
希望,所谓“标准提高行动”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而进行的提高,而不是单纯的“标准”提高。
因为,不可否认,多数药品的标准即使再提高,也并不能控制药品本质(换言之,无法保证药品是“真药”!)。看上去危言耸听,从技术角度方面去审视,实际上就是如此。
所以,所谓单纯的标准提高是对“药品管理”的片面理解所致,管理者并不清楚药品管理的重点和实质。
个人认为,需要站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高角度考虑来重新审视“标准提高”。
目前的“标准提高行动”与当年的“GMP”十分相似,十分危险。
再注册时门槛也不是那么容易过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是要与原研药做对比研究吗?工作量大了!
执业药师看似受重视,可仔细一看,还是有问题,要求执业药师营业时间指导用药,意思就是说有执业药师证的必须在药店上班,试问:在药店上班能给几个钱?现在有证的有几个没有自己工作的?
先想着修订药品管理行业的上位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吧。
想想最近换了头儿,上任高点火,一向是官们乐道的,也是,中国一直都是人治
提高标准可以整死一堆小药厂,这倒是有可能的,有些小厂哪,为降低成本确实到了只要能“符合规定”就行了。
提高药品标准和 提高药品质量不是一回事,关键在于提高药品的质量,而不在标准的提高。
规划提出,要全面提高药品标准,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完善药品监管体系,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降低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规划提出了药品安全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根本目的,以提高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为工作重心,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机制,依法科学实施监管。
——坚持从严执法,规范秩序。建立健全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药品安全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严肃追究药品安全责任,促进药品市场秩序和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坚持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加强药品安全保障基础建设,健全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充实监管力量,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强化各级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一协调的部门联动机制,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实现药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的全面有效监管。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出经过5年努力,实现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规划并提出具体指标:
(1)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5)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请注意:(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门槛不再是只针对新报的产品,已有批件也不能高枕无忧睡觉了,再注册时门槛也不是那么容易过了。
请注意:(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门槛不再是只针对新报的产品,已有批件也不能高枕无忧睡觉了,再注册时门槛也不是那么容易过了。
关键是这条
曾经对前一阵的药品标准提高行动有所了解。量化而言,80% 的所谓“提高行动”已经脱离了“风险效益比”的思路了。是,为了提高而提高。
希望,所谓“标准提高行动”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而进行的提高,而不是单纯的“标准”提高。
因为,不可否认,多数药品的标准即使再提高,也并不能控制药品本质(换言之,无法保证药品是“真药”!)。看上去危言耸听,从技术角度方面去审视,实际上就是如此。
所以,所谓单纯的标准提高是对“药品管理”的片面理解所致,管理者并不清楚药品管理的重点和实质。
个人认为,需要站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高角度考虑来重新审视“标准提高”。
目前的“标准提高行动”与当年的“GMP”十分相似,十分危险。
再注册时门槛也不是那么容易过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2)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是要与原研药做对比研究吗?工作量大了!
执业药师看似受重视,可仔细一看,还是有问题,要求执业药师营业时间指导用药,意思就是说有执业药师证的必须在药店上班,试问:在药店上班能给几个钱?现在有证的有几个没有自己工作的?
先想着修订药品管理行业的上位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吧。
想想最近换了头儿,上任高点火,一向是官们乐道的,也是,中国一直都是人治
提高标准可以整死一堆小药厂,这倒是有可能的,有些小厂哪,为降低成本确实到了只要能“符合规定”就行了。
提高药品标准和 提高药品质量不是一回事,关键在于提高药品的质量,而不在标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