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令中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提到省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但是并没有提省局有资格发《审批意见通知件》。但是,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一节中第七十八条也提到省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我就有疑问了,难道仿制药可以直接被省局退掉,而省局没有退新药的权力吗?先谢谢各位高人的指导了!
形式审查过不了直接让拿回去了,谁还给你个通知啊,你改好了再来。
那就要在报之前 把该准备的准备好。我们这边好像没看见被省局退回的。
不是这个意思,你仔细阅一下28号令的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七十八条。表述不一样。
我说的是形式审查通过以后,你也可以关注一下28令
我就有疑问了,难道仿制药可以直接被省局退掉,而省局没有退新药的权力吗?先谢谢各位高人的指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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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在报之前 把该准备的准备好。我们这边好像没看见被省局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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