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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前辈:新药证书转让的问题

时间: 2012-05-17 18:24:22 作者: 来源: 字号:
情况如下,初始申请时,技术方A公司持有新药证书,生产方B公司持有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目前该药品还在监测期内,咨询问题:
1、这种情况怎么定性?属于共同申请,还是已经完成一次新药技术转让了?
由于证书颁发时间是同一天,根据于企业相关人员访谈,我理解是属于共同申请的情况。
2、如果在监测期内,将该药品按“新药技术转让”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生产,是否必须由A和B共同提交技术转让申请?
根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除《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外,还应当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我理解若进行新药技术转让,新药证书持有者A、生产企业B均为转让方,需共同提交申请。这样的话B再次转让的权利受到限制了。

3、B虽然没有在新药证书上署名,但是如果A将新药相关的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资料转让给B后,B是否可以“自行”使用?

4、接上问,检测期满后,B是否可以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方式再次转让,B再行转让时是否仍需取得A的同意?

根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第三条规定: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一)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其新药监测期已届满的;
  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制剂,不设监测期的;
  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不设监测期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的;
  (二)未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
  (三)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B不持有《新药证书》但该药品已取得《新药证书》,应该适用哪一条?

这种情况别扭的地方是,B作为生产企业却不是新药证书持有人,因为新药证书不能转让也不能更名,这样B就很不方便。

有什么办法改变B企业行权的被动么? 让A企业做放弃全部权利的声明?







1、这种情况怎么定性?属于共同申请,还是已经完成一次新药技术转让了?
1、这是共同申请,不能算完成一次新药转让。
2、如果在监测期内,将该药品按“新药技术转让”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生产,是否必须由A和B共同提交技术转让申请?
是的,若进行新药技术转让,新药证书持有者A、生产企业B均为转让方,需共同提交申请。
3、B虽然没有在新药证书上署名,但是如果A将新药相关的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资料转让给B后,B是否可以“自行”使用?
B是企业,自然拥有生产技术资料。且因属于共同申请,AB双方应有当时的约定,B可以使用,但该是不能自行转让。
4、接上问,检测期满后,B是否可以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方式再次转让,B再行转让时是否仍需取得A的同意?
B是否可以转让,要看AB当时共同申请时的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多数情况下B转让时应取得A的同意,同时应保护A的利益,如再转让时A的收益分成或提成等。同时B应放弃生产的权利。
B不持有《新药证书》但该药品已取得《新药证书》,应该适用哪一条?
其实新药证书是针对品种而不是对某个企业而言的。这种情况应属于“取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能否转让取决于AB双方的约定。只要保证A的收益不受损,一般情况下该品种由谁来生产A才不在乎呢!对于A来说,只不过是换个生产企业罢了。
也不存在B企业行权受限,在当初AB双方共同申请时就已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在该品种要换个企业生产,只需AB和受让方C三方重新定个合约就可以了。






现在情况是A和B由于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当初申报时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目前B有上市打算,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嫌疑,实际控制人想把该药品新药证书项下权利完全放在B企业上,这样的话是补签《委托技术开发协议》么?
我查到一个案例:《康芝药业: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独家受让1类新药技术的公告》,康芝药业拟受让海南国瑞堂头孢他啶他唑巴坦(3:1)规格的 1.5 类新药技术,其中该新药证书的持有人为: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已做出放弃注射用头孢他啶他唑巴坦钠(3:1)(证书编号:国药证字 H20100010)的全部权利的声明。

参考该案例,是否可以考虑让A企业做一个放弃权力的声明。




如果仅是A、B两家的事,而不是从B再转让第三方,这事就好办了,AB签个协议,说明权利归属B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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