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还要按照刚颁布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来做,可是里面要求很少,只是变更原因和稳定性研究资料,那么是就按照这个技术指导原则提供上述两方面资料还是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22项”提交1-5号资料呢? 希望大家帮助,谢谢!
建议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22项”提交1-5号资料。技术要求参考“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来做。
“申报的药品有效期一般应短于所进行的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时间,一般为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如果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其质量控制项目不能涵盖处方中所有药味,则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24个月。”
其中注意自己的变更属于哪一类,稳定性研究的时间长短。
感谢您的回复,我们这应该属于一类变更,原有效期24个月,现准备延长至36个月,其他条件均不变,请问“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稳定性研究——包括与变更前条件的稳定性情况比较,而不是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比较,基于我们没有所谓条件的变化,那么是不是上述二者就没有区别了呢?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对比吗?我觉得长期稳定性资料本身就体现着前后的对比呀
就直接提供你这个品种0-36个月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就行
直接提供3个批号的加速(0-6个月)和长期(0-36个月)的稳定性数据,
如果你已经是24个月,增加为36个月,个人认为意义不大,市场销售或许不会那么长时间,
制定一个产品的有效期,建议是结合品种的成分特点、储存条件,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市场销售情况而定,而不是盲目的。
一般都是省局批,相对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市场上有同品种的有效期是36个月,买点做做对比研究,附上说明书。更加有说服力。
1、通常情况下,前后稳定性考察条件不变,只是考察时间延长到36个月。
注意“申报的药品有效期一般应短于所进行的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时间”.所以如申请36个月,建议考察时间到39个月。即延长考察时间3个月。
2、“其质量控制项目不能涵盖处方中所有药味,则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24个月”。因此,应对处方中所有药味进行研究,提高质量标准。这部分是比较麻烦的,不批准太长的有效期时间也是在这部分可找出很多理由的。
为报省局审批的事项,不复杂的
备个案就行啦,在5中将36个月的稳定性数据附加一下就行!
建议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22项”提交1-5号资料。技术要求参考“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来做。
“申报的药品有效期一般应短于所进行的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时间,一般为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如果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其质量控制项目不能涵盖处方中所有药味,则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24个月。”
其中注意自己的变更属于哪一类,稳定性研究的时间长短。
感谢您的回复,我们这应该属于一类变更,原有效期24个月,现准备延长至36个月,其他条件均不变,请问“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稳定性研究——包括与变更前条件的稳定性情况比较,而不是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比较,基于我们没有所谓条件的变化,那么是不是上述二者就没有区别了呢?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对比吗?我觉得长期稳定性资料本身就体现着前后的对比呀
就直接提供你这个品种0-36个月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就行
直接提供3个批号的加速(0-6个月)和长期(0-36个月)的稳定性数据,
如果你已经是24个月,增加为36个月,个人认为意义不大,市场销售或许不会那么长时间,
制定一个产品的有效期,建议是结合品种的成分特点、储存条件,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市场销售情况而定,而不是盲目的。
一般都是省局批,相对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市场上有同品种的有效期是36个月,买点做做对比研究,附上说明书。更加有说服力。
1、通常情况下,前后稳定性考察条件不变,只是考察时间延长到36个月。
注意“申报的药品有效期一般应短于所进行的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时间”.所以如申请36个月,建议考察时间到39个月。即延长考察时间3个月。
2、“其质量控制项目不能涵盖处方中所有药味,则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24个月”。因此,应对处方中所有药味进行研究,提高质量标准。这部分是比较麻烦的,不批准太长的有效期时间也是在这部分可找出很多理由的。
为报省局审批的事项,不复杂的
备个案就行啦,在5中将36个月的稳定性数据附加一下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