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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10年行业热点 探寻2011年行业之路

时间: 2011-01-11 04:21:11 作者: admin 来源: 未知 字号:
2010焦点十二:商务部成医药流通企业东家 行业整合成为发展的主题

2010焦点十一:医药行业兼并重组加剧 大并购时代到来

2010焦点十:药品回扣一年击倒无数白衣天使 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北京劲爆回扣清单
2010焦点九:公立医院改革高调起步进展缓 体制突破是关键
2010焦点八:千余家医院试点临床路径 收费制度改革已经起步
2010焦点七:安徽模式惹争议 率先试点成典范
2010焦点六: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存困惑 岁末采购机制强力下发果未明
2010焦点五:医药黄金十年抑或是希望、梦想和现实?
2010焦点四:广东三控向流通环节开刀 难以实现降低药价理想
2010焦点三:天价芦笋片引发行业地震 催生新政出台 高价药仍难以撼动
2010焦点二:药事服务费卫生部称为合理补偿 有专家称换汤不换药还是以药养医
2010焦点一:重庆药品招标违法案年终未定局 事件始末突显招标主体迷局待解开

未来的一年将是不确定的一年,医药行业如何发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



2010焦点二:药事服务费卫生部称为合理补偿 有专家称换汤不换药还是以药养医 标签: 药事 服务费 深圳 广东 公立医院改革 分类: 老包的文摘 2010-12-31 13:53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芃 上海报道

广东省率先宣布开征药事服务费,在6个城市先行试点。8月初,由北京药学会委托的一项药事服务费实施研究也跟着推出了结题报告。记者获悉,该报告已提交给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并摆上了卫生部部长陈竺的案头。
这意味着讨论已久的药事服务费将进入实操阶段。然而这笔费用究竟是用来补偿药事服务的成本还是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亏损,业界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与此相关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支付主体等问题也都没有定论。
这使得药事服务费的改革到了启动关口仍然举棋不定。记者16日致电深圳、中山等试点城市的多家医院,受访人士均表示尚在等待政府部门的测算结果和执行方案。
补偿对象歧见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广东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开征药事服务费,先期在深圳、韶关、中山、东莞、湛江和佛山等6个城市试点。
《实施意见》规定,公立医院可根据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过程中的成本、医师开具处方的成本和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劳务费用,设立药事服务费,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
上述条文显然认为,药事服务费中包括医师和药师两方面的技术服务价值,并且将之作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之后新补偿机制的一部分。
而北京药学会的报告与之截然不同。报告全名《药事服务费收取的国外研究及国内实施的探讨研究结题报告》,由北京药学会药品技术评估中心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和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共同完成。
该报告认为,药事服务费的设立是基于药师的劳动服务价值,与医生的诊疗服务无关,后者的服务价值补偿已包含在诊察费项目中。报告还特别强调,药事服务费的设立与取消药品加成两项改革虽然互相关联,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广东省《实施意见》的依据,是2009年4月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后者明确提出取消药品加成后的亏损,由政府投入、设立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三个途径进行弥补。
广东省内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对此持有相同的理解。中山市某医院(含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披露,2009年营业额约5300万元,其中药品收入占全院经营收入的42%,约为2200万元,按照15%的加成折算,医院每年药品利润约为300万元。该院院长估算,如果取消加成,按目前盛传的4元/人次的标准收取药事服务费,医院肯定难以维系。
对此,北京方面的报告认为,药事服务费并不能完全弥补取消药品加成后出现的亏损,而是通过弥补药房的运营成本,来部分弥补取消药品加成后的亏损。三个补偿机制应当同时运作,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
据了解,试点之一的深圳市,甚至还曾表示不会收取药事服务费。今年4月初,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罗乐宣表示,深圳将以政府专项定额补助方式来补偿公立医院,“按目前医院的业务收入,财政每年至少要投四五个亿”。
此次被列入药事服务费试点之后,深圳市也展开了相关测算。该市人民医院药剂科的人士16日告诉记者,测算工作由政府部门进行,医院甚至连文件都尚未见过。
收费标准争议对药事服务费补偿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收费标准的确定。
广东省的设想是门诊以每人次为计费单位,住院以床日为计费单位。目前盛传是4元,另有一说称:有关人士测算,药事服务费采取10元的标准可以使医院持平并略有盈余。但记者求证上述说法时,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妇儿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等均予以否认,称尚未收到物价部门的通知。
实际上,北大顾昕教授曾有一个更大胆的估算:2007年公办医疗机构的诊疗人次为13.4亿,假定每次诊疗病人都获得一个处方,平均每个处方20元,那么药事服务费总额仅为268亿元,而当年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收入高达2000多亿元。
上海市卫生局则有一个方向相反的测算——2007年全市医疗机构29.4亿元的药品加成收入,若全部依靠药事服务费补偿,则相当于每诊疗人次加收16.6元,住院病人每日加收33.9元。“若全部由医保负担,会给基金平衡带来挑战。”上海市卫生局的负责人表示。
也就是说,靠医保基金支撑的药事服务费,无力承担补偿全部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的重任。知情人士透露,负责经办医保基金“大头”的人保部门,对支付药事服务费持保留态度。“国内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有4170项,但迄今还没有药学收费项目。”江苏省某地市医保局长表示,这使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水平不易确定,考核也比较难,还必须防范分拆处方等道德风险,监管成本比较高。
北京药学会的有关报告提出,立项收费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先按弥补医院药事成本来计算。课题组通过对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157家大型医院的174位药剂科副主任以上级别专家、以及74家基层医疗机构的74位药房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匡算出药事服务费的标准如下:门诊药事服务费若按每处方收取,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的平均水平是5.17元,二级综合医院的平均水平是7.73元;住院药事服务费若按每床日收取,三级综合医院的平均水平是19.22元,二级综合医院的平均水平是22.54元。
该报告称,现在不应讨论是否应该收取药事服务费,而是如何更好地确保顺利实施

2010焦点四:广东三控向流通环节开刀 难以实现降低药价理想 标签: 药品价格 三控管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 物价形成机制 分类: 老包的文摘 2010-12-31 14:07 自9月1日起,广东在全国率先实施药品价格管理新规,对政府控价的药品由针对零售价的“一控”变成“三控”,其核心是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通过“三控”管理模式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3个环节进行监管,鼓励企业生产和供应廉价药,抑制高价药,限制配送药品过程中的转手次数,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不合理的营销费用,并引导医疗机构减少高价药的使用,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导致药价虚高已是多年的诟病,价格“三控”通过限制流通差价率引导销售扁平化,将对医药流通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药品销售差价其实是一个“哑铃”结构,即药价空间较大的部分在于两头:一头是药品生产企业,只有生产企业才真正掌握药品成本和营销费用空间;另一头就是能让药品进入医院临床市场的医院资源控制经营商,如代理商、临床营销商、个体药贩等。相反,以快进快出、低价快销的医药物流环节只是顺价2~3个点的利润空间。因此总体来讲,价格“三控”从宏观上将有利于以物流批发为主的规模经营企业,而不利于导致药价真正虚高的医院资源控制经营商。

  

  “三控”对经营企业的影响  

  价格“三控”对医药经营企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总体上是利大于弊,主要表现在:

  规范医疗配送市场,药品价格透明。由于对药品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的控制,使药品在供应、流通和零售3个环节的价差非常透明,减少了商业“过票”、临床营销、医疗返利的操作空间,促进医药配送经营方式的全面规范。

  鼓励低价品种经营,引导企业方向。“三控”按照药品供应价格高低分别限定不同的差价率(额)和累计差价率(额),越是低价品种,差价率就越大。差价率决定流通企业的收益水平,必将促使经营企业加强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减少高价品种的经营数量和规模,从而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开展。

  促进经营业态分化,形成行业分级分类。在价格“三控”体系下,由于大幅压缩了药品价差,原来以高价格高毛利经营为特点的医院资源控制经营商,缺乏必要代理空间,临床推广难度加大,可能逐步退出药品配送领域,转向药品零售、特殊药品经营、药品化工原料经营、医药营销管理咨询等领域;而以药品配送为主业的医药物流企业将不断丰富品种结构,快速提升配送能力,全面扩充企业规模,将商业市场“快进快出、低价快送”的物流方式移植到医院主体市场,特别是基层医疗服务领域。

  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速兼并重组。由于医药物流企业全面进入医院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品种采购、商品储运、物流配送、营销网络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科技含量,将对医药流通进行市场整合,形成以大带小、以强控弱,大小结合、强弱兼并的局面。同时由于业态差异化经营,在企业经营转型过程中,一些规模小、能力差的配送企业将逐步退出物流配送,转战其他发展模式,导致企业兼并重组更加普遍,行业整合愈演愈烈。

  

  政策实施或出现变数  

  “三控”措施由于单纯是对价格因素进行限制,在招标设计、医院管理、品种供应、配送遴选、市场监管、违规处罚等其他方面还缺乏配套,在具体实施上,企业可能存在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作法。

  做成本的“对策”——提供的成本价虚高。价格“三控”对差价率(额)和累计差价率(额)规定得很明确,但对实际供货价采取的是备案制,希望通过产品生产厂家将供货价备案,以明确其中的加价。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的临床品种原先在各地的物价备案,以及在医院的中标价格都比较高,因此,即使通过备案也很难促使企业主动提供实际供应价格。而供应价格是“三控”的源头,如果这“一控”难以掌握,其他“两控”的作用有多大,就存在很大的疑问。

  做费用的“对策”——医疗环节费用或出现变相操作。如果药品实际供应价仍然能以高价方式通过备案并进入医院市场,即使控制流通环节的差价率,生产厂家仍然拥有较大的营销操作空间。厂家可以通过商业返点方式补贴流通企业,或者仍然可以通过医院资源的关系人向医院相关环节支付临床费用。只要高价品种能够进入医院,就会出现变相费用操作。

  做品种的“对策”——生产企业或改小产品包装或规格。由于价格“三控”措施按价格分类划定差价率,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为降低药品的单价,企业将采取缩小品种规格、分解产品包装的方式,降低规格单价,以求得更大的差价操作空间。

  做普药的“对策”——低价普药差价率大可能导致中标价提高。“三控”中对于低价品种规定的差价率如果过高,可能出现普药价格抬高的问题,这对于目前实施的基本药物制度有一定影响。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中并未规定明确的配送率,只规定中标价(即最高零售价格),配送成本转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决定,因此,大型物流企业配送的价格基本可与商业市场流通价格相当,能够让医院患者享受到市场流通的低价优惠。“三控”有可能造成从前达不到差价率的低价普药,根据目前差价率导致价格抬高的现象,且这部分药品大多为基本药物。

  

  应对措施  

  实行药品招投标。对医院采购品种统一执行采购招标,由生产厂家和规模化的医药经营企业投标,通过投标竞价降低药品的实际供应价。在药品投标时,可以周边省市以往的中标价格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就低不就高。同时,由于基本药物解决普通疾病的日常问题,建议基本药物不分质量层次,由生产厂家确保质量、承担责任。对于非基本药物,可根据情况分质量层次,但层次不宜过多,以避免质量理由成为变相高价的借口,建议非基本药物最好分两个层次,最多三个层次。另外,安徽基药招标采取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双信封”模式,实行一品二规,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实现了厂家品种规模效益、医院药价显著下降的目的,是一个很好的探索。

  规定药品的最小规格及包装。因价格“三控”根据药价分级确定“差价率”,要防止投标品种钻价格控制的政策漏洞,建议最小规格及包装以目前已普遍生产的最小规格为准,不得再行分解。如果对规格和包装进行分解,仍按目前规格的“差价率”标准实施。

  对流通企业进行评级。政府在设计方案时,要在医药经营企业中对从事物流配送的企业进行考察评选。根据GSP标准和物流储运的相关条件制定配送企业的能力标准,对配送企业的综合配送能力进行标准化检查,客观打分,根据标准对达标企业授予具备配送条件资格,只有具备配送条件资格的经营企业才能参加药品配送招标。同时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开通进入医院市场的通道,只有大型流通企业与医院加强合作,才能运用市场的商业流通模式,大幅降低医院市场的药品价格。

  通过市场竞争决定配送率。政府根据行业水平规定的配送率范围,最终配送率可以通过生产厂家、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之间的沟通,或者通过对配送企业的招标等方式,以市场公平竞争、透明选择的方式降低配送率,选择实力强、规模大、网络全、服务好、成本低的配送企业。

  加强临床营销监管,规范配送行为。对医院药品的经营企业加强规范运作,打击违规操作。出现临床营销的违规现象,如医疗处方费用、临床开发费用、非标企业挂靠配送、个人药贩挂靠、过票、倒卖税票、无票购销等坚决予以清理。如果通过建立长效的监管、治理、处罚机制,给医药配送营造一个健康的经营环境,引导一个正确发展的方向,不仅可以提升整体医药企业的规范水平,也会使医疗体系充分享受大型医药物流企业的品种及价格优势。

  广东价格“三控”的措施,用行政的手段抓住了“价格”的三个要害环节,经营企业在“三控”的影响下,必然加速业态的分化和经营的调整。特别是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长期以来游离于医院主流市场之外,迫切希望能够在医院药价体系中大展身手,广泛运用“低价快销”的配送模式。今后,在政府引导之下,通过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品种供应保障、企业配送行为、医院药品购销等方面的监管,达到整顿秩序、规范经营的目的,同时通过市场主导的手段,充分发挥商品价格和企业实力的公平竞争,促使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顺利进入医院市场,在促进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同时,实现药品零售价格的不断降低,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难、买药贵”问题。

2010焦点三:天价芦笋片引发行业地震 催生新政出台 高价药仍难以撼动 标签: 芦笋片 湘雅医院 药价改革 药价虚高 分类: 老包的文摘 2010-12-31 14:02 2010年5月19日,湖南省湘雅二医院“暴利药”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该院已成立“芦笋片事件”处理临时工作小组,并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媒体所反映的回扣问题,如若属实,医院将严肃处理。据悉该事件背后的医药黑幕在医疗机构并非个案,而是公开的秘密,也并非只“芦笋片”一种药价虚高

事件处理
  湘雅二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赵绪元向记者介绍了芦笋片使用的有关情况。据其介绍,该院从2005年开始使用四川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芦笋片,于2010年2月停止使用,共购入约70件。他说,此药是从湖南省振湘医药集中采购网上采购,采购价为185.22元/盒,按照有关规定顺价15%,医院零售价为213.00元/盒,“医院芦笋片使用和管理办法是符合国家现行药品管理办法的”。

  赵绪元说,媒体报道的136元/盒是湖南省物价局2010年4月28日为拟进行的新一轮集中采购挂网提出的投标报价指导价,而该院在投标报价指导价出台前2个月已经停购、停用该药。 湘雅二医院党委书记刘伏友还表示,长期以来,该院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业作风建设,包括合理用药用材、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极个别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 处理。此事件中的回扣问题是否存在尚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如若属实,医院将严肃处理。

价格利润
  有两个细节非常耐人寻味。作为湖南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医院,湘雅二医院所有药品的价格都是经过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这就意味着,芦笋片的天价尽管非常缺德,但它竟然是合法的。物价部门是否注意到了芦笋片的利润高达1300%这个事实呢?他们要么对药价的构成因素非常无知,要么视药品的巨额利润完全为正当,甚至,所谓药价审批根本就是走过场,是盖戳而已。制度中作为摆设的环节越多,制度被僭越、被无视的可能性就越大,利用制度渔利的几率也就越高。在天价芦笋片问题上,物价部门的失职是显而易见的。 芦笋片从药厂进入湖南医药公司时,价格还只是翻了一倍。而它最惊人的一跳,既不是医生在作祟,也不是由医药代表推动,反而是招标采购制度自己促成的。按照规定,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相关管理机构要根据多方意见为药品制定指导价,也就是最高限价。芦笋片出厂价不过15.5元,批发价也才30元左右,但湖南省药品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为它设定的指导价竟然跃至136元。作为监督管理药价的主要政府机构,该部门如此推高药价的原因究竟何在呢?是有什么不为外人所知的行业必要性,比如防止药品“降价死”,还是干脆就是被买通了?

事件反思
  芦笋片从药厂到患者手中,经历了一整套严密的规则约束,那就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国家设立这个制度的初衷,原本就是为了遏制药价虚高,减轻患者的负担。但通过芦笋片这个标本,人们很容易就能看到,一个缺乏内部刚性约束和强大外部监督的制度,是如何轻易就被洞穿的。在这个具体的案例中,招标制度本身实际上成了药价虚高的帮凶。这种离奇的反噬效果,实在值得深思。 制度是要防止人作恶的,但制度如果离开世道人心的辅佐,往往又会失去效用,这是我们在许多领域都遭遇过的现实悖论。招标采购制度和药价审批制度之所以在芦笋片身上完全失效,甚至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与制度设计不合理、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制度执行者的工作失职、道德失范和民情失察有关。只有查清政府机构在天价药事件上所应担负的责任,才可能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弥补制度的漏洞。 天价芦笋片也给正在推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了一个醒。在专业性很强的医药领域,如果完全摒弃了公众的监督、淡化了法律的约束,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沦为圈内人圈钱的工具。

芦笋片简介
  芦笋片是2002年成为国药准字药品进入市场的,由四川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生产。其主要成分就是从鲜芦笋中提取的一些物质,说明书表明是用于癌症的辅助性治疗,可以缓解化疗后的"口干舌燥、食欲不振"等。但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芦笋片上市8年以来销路一直很差,直到近期也只集中在湖南、四川等少数省份,绝大部分地区甚至从未中标销售过。每年的销售量也只能勉强维持在100件左右。临床接受程度如此之低,使用数量如此之有限,从一个侧面反映其对于癌症治疗价值有多大。 据有关人士透露,芦笋片只是在湖南省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由湖南省物价局定价。在其他地区都属于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为降低虚高药价,近年来各地都在开展招标采购,只有经过集中招标采购才能最终进入医院销售。湖南方面曾说,芦笋片在湖南属于违规挂网销售。但在其他符合规定的招标采购中,记者发现中标价格同样高得惊人,其中黑龙江、湖北、河南的中标价格分别是160元、133元和107元。这说明招标采购对这些由企业自主确定的高价也没有多大作用。厂家与医院勾结在一起,仍然可以轻易绕过招标采购虚高定价。各地的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是否也没有真正尽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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