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接触临床试验不是很长,有些问题请教请教
1:什么情况下只做II期临床试验就可以国家局报批?本人从事的一个临床药物,是3.1类药,免除了I期,做完II期临床试验就报批了,可是还是不懂为什么不要做III期.除了一类新药,什么情况需要做III期?
2:一类新药的各期临床试验结束后都必须向国家局提交1,总结报告,2,统计分析报告,3数据库。
个人的一些体会和看法,供参考。
1、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的特殊性
临床试验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科学研究活动,但如果该项临床试验是为应因药品注册的需要而进行,则又要受到注册法规的影响和制约。所以,我一直认为,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要同时满足“科学、法规、伦理”三大原则的要求,才堪称成功。
为了使某种药品成功注册,需要向药政管理部门提供证据,以证明“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当然,在现在的形势下,SFDA似乎还要求大家提供“经济、先进……”等证据。临床试验可以说就是为了提供”安全、有效“证据而设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一大特点是实行分类管理,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物;生物制品等。而每一类药物又根据创新程度的不同分为具体的类别,如所说的化药3.1类等。对于不同类别的药物,要满足注册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又分别设立了不同的要求。就好象化3.1,在临床试验方面,要求完成人体药代动力学试验,同时完成不少于100对的临床试验。设计临床试验前,“比着箍箍买鸭蛋”,在遵循法规方面就没有太大的出入了。(当然这又常常招致诟病:完成作业式的研究!!)
说了一大通,针对所提的第一个问题,看来很简单,学习《注册办法》。但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例如,化3.1类的试验要设计成什么类型?优效性检验、非劣效性检验,还是通常大家所做的那种不痛不痒的P>0.05的差异性检验? 现行的《注册办法》并没有提供这种答案,而可能散见于CDE的电子刊物中。在与CDE的日常正常沟通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从业人员所面临的困难,不在于预知要做几期试验,可能最麻烦的正在于此:试验该如何设计,提供的证据才符合SFDA的要求:证据充分,准许注册。
2、法规的依从性问题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岂止是一类新药各期临床试验结束后,要向SFDA提交所提及的资料,实际上,各类新药均需要提供。
这就引入了一个问题:法规上已经有了条款说要怎么样,或不能怎么样,但实际上大家都没有怎么样,或都怎么样了,那又会怎么样了?
例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某项经批准的临床试验在开展之前,要求到SFDA、各临床试验中心所在省局、将来报生产所在省局备案。问题是目前家这一条的依从性并不怎么好。如果不备案又会怎么样呢?将来报生产时不予受理?暂时未见这样的悲惨状况。但如果哪一天SFDA灵光一现,希望大批量砍掉一些项目而苦于没有合适的理由时,他们是不是很容易就找到一条呢?于是,这个问题,不言自明。
你还没有回答我的什么情况需要做III期的问题!
另外纠正你个小错误,H3.1类药免除药代动力学研究的。
啥时开始免的?不是局部用药和口服不吸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