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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化药5类临床批件可否转让?

时间: 2008-09-20 01:33:21 作者: 来源: 字号:
请问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化药5类临床批件可否转让?我公司的一个合作伙伴向我司推荐一个此类品种的临床研究批件转让项目,但我们拿不准此类品种法规可否允许转让.
批件是不允许转让的,包括临床和生产的,只有技术可转让....

所以你的临床批件可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卖出去



第五节  新药的技术转让

第七十七条 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

临床批件?生物等效性的临床批件?



  三、关于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注册申请
  (一)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
   1、按照《办法》的规定,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属于按照新药申请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我局将按照《办法》审批,申请人无需提出变更申请。但按照原批件要求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提出新药申请。
   2、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的申请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批准后,我局将不再发给新药证书
因为化药五类目前没有新药证书,所以就意味着这个品种是不可以转让的.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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